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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|
| 来源:原创 作者: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07-06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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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。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,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,或者依法强制执行。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始业前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。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。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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